2014年4月24日 星期四

自由經濟示範區-行政院文件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總說明

為提升經濟成長動能及國家競爭力,以自由經濟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先行模式鬆綁法規,便捷人員、貨物及技術之流通,以為我國產業注入活水、發揮產業優勢,提供全球加值服務,達到參與國際區域經貿整合之目的,爰擬具「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明定本條例主管機關、示範區管理機關、管理機關權限、管理機關得設置基金、管理機關為維護示範區運作得收取相關費用、第一類示範事業、第二類示範事業、區內一般事業及設置執行業務、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草案第一條至第十二條)
二、第二章示範區之申設與管理,包括:
(一)示範區之設立規定,既有園區得申請設立為示範區;中央或各地方政府得申請設立示範區之相關程序、申請審核及其他細部事項規定。(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
(二)新設示範區之都市計畫變更、非都市土地變更、既有園區之土地使用及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新設示範區土地取得方式、開發方式、原有產業使用土地之處理、示範區內土地租用、示範區內廠房及員工宿舍興建、開發前禁止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轉讓、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轉讓、示範區之廢止等規定。(草案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
三、第三章對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之待遇,明定外國人來臺得於抵達我國時申請簽證之便利措施,及大陸地區人民得由具一定規模之示範事業代為申請商務居留等規定。(草案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
四、第四章租稅措施,明定有關吸引臺商及企業資金回流投資示範區、示範事業之專業人士租稅優惠、鼓勵外國貨主運用國際物流配銷服務等租稅優惠措施。(草案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
五、第五章未稅貨物與勞務之規範,明定有關貨物通關、電子帳冊與遠端稽核、稅費徵免、視同出口、營業稅稅率為零、簽審規定、未開放陸貨之輸入、委受託業務、主動申報補稅、年度盤點及結束盤點、實地查核與分級管理等規定。(草案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六條)
六、第六章產業活動,明定有關農業加值產業之衛星農場、醫療社團法人董事規範、本國醫師兼職服務時數之限制、國際醫療機構排除全民健保適用、國際醫療機構應繳納特許費等相關規定。(草案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三條)
七、第七章教育及專業服務業,明定教育及專業服務業等相關規定。(草案第五十四條至第六十一條)
八、第八章罰則,明定違反本條例之相關罰責。(草案第六十二條至第七十二條)


(全條文請至行政院下載)↓
http://www.ey.gov.tw/Upload/RelFile/2016/706016/87d9cc45-a1c4-4018-a575-07a04d6db923.pdf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5.aspx?n=875F36DB32CAF3D8&sms=7BD79FE30FDFBEE5&s=70D905AE83EA1A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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