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從智財法封網、電信法T9修正案

強烈訴求智財局提出更有建設性及完善配套措施的做法,不然我們無法信服!

今天,我和朋友們都非常擔心一件事,一件在網路社群PTT討論熱烈各大媒體卻非常少關心的事


請容許我附上網友所整理的完整懶人包
「台灣智財局擬新法」事件
http://blog.yam.com/st805017/article/63657181

這不是「維護著作權」的問題,這是「侵害人民權益」的問題。

將智慧財產權和人權綁在一起的新法,
試問真的能保障台灣的智慧財產權嗎?還是政府擴權可以隨意封殺人民獲得資訊的權利?
此法一開,難保不會擴度擴張成對岸、韓國等過濾敏感性字眼的方便之門。
「路上有暴露狂不抓,叫民眾關在家不要上街」這樣對嗎?

治標不治本,不是自己遮起眼沒看到他就不存在。


依據101/9/14 智財局會議紀錄

結論:

我國網路環境採分散式架構、開放程度高,執行封鎖網站技術困難且成本過高,增加ISP沉重負擔,影響資訊網路產業發展及民眾接觸資訊之自由,可行性不高,應審慎評估。
*完整文章及節錄討論附在下面內文

智財局不管專家學者所提的結論建議,仍一意孤行
更不用提智財局現在不理會反彈,打算下個月硬闖!

不理反彈 智財局:「節制」封鎖侵權網站--新頭殼newtalk 2013.05.28 陳沛佑/台北報導

再者,司法上,智財局和NCC都沒有權利可以判斷是否侵權!


智慧局擬封網Taipei Free跟進 北市:一個月後執行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528/213815.htm#ixzz2UaiW9C84
法案都還沒過,電信業者可以靠自己的「委員會」過濾封鎖民眾能閱讀的網站嗎?

臺北維基人聯合部落格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524/35038242/
--封鎖網站應審慎(徐挺耀)作者為台灣數位文化協會執行長

人們可以上哪些網站絕對跟智財權保護是兩件事。前者是基本的普世權利,後者是民事事務,把他們連接起來,只有兩個可能,一是在正當說詞背後有非常壞心眼的想法,另一個是相當相當的懶惰。-節錄

「通往地獄的道路,往往是用善意舖成的。」--鮭魚羅

請堅決反對台灣版的SOPA

在包括Google、Flickr等網站都加入抗議行列的情況下,2012年1月21日,提案的美國眾議員 Lamar Smith 宣佈撤回。不過在一年半之後,2013年的5月,台灣的行政院智慧財產局卻在利益團體的提案之下,意圖讓這個法案在台灣施行,而且,還更變本加厲。


最後,非常感謝閱讀到這裡。
希望我們的擔心,討論,能夠傳遞出去。不要讓網路的白色恐怖時代來臨。

那麼,我們該怎麼做才不會淪為空談,

我們能做甚麼?該怎麼去做?SOP流程

FB聯署專頁
#freeandopen 斷然反對鎖國!堅決主張百分之百的網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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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332748&ctNode=7010&mp=1
連結失效更換為上者↑
goo.gl/qELoN
101/9/14會議紀錄
goo.gl/j8GTc
前言

以下部分節錄(以上兩篇原文都不長可以自行閱讀)

權利人團體不斷向本局訴求,希望政府立法,使一般人無法連線國外侵權網站,以有效阻止相關侵權行為的繼續擴大。
訴求修正草案第9條(原第8條)增訂封鎖境外侵權網站的規定,惟權利人希望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封鎖。

A電信法第8條第2項修正為第9條第2項「通信服務使用人利用電信事業之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不當內容,電信事業於可管控及技術可行下,應依法律所定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通知,或得依契約,停止其使用網路、移除不當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權力人團體提出的修正案

B「主管機關對於利用電信事業之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人民權益或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不當內容之通信服務使用人,應命電信事業停止其使用網路、移除不當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並增訂同條第3項「前項情形,如經警察機關協助蒐證確認該通信服務使用人非受我國司法管轄權所及,主管機關應命電信事業為阻擋接觸該不當內容之適當措施。」




我們要知道這次事件的徵點在這一條
兩者相比較,
A是刪除不當內容或停止侵權者的網路使用權。(這是取締侵權網站和迫使其網站資料移除,並非封殺而網站依然存在)

B主管機關應命電信事業為阻擋接觸該不當內容之適當措施。
設在國外抓不到,所以就封鎖我們!


顧問意見:

何謂「境外侵權網站」難以定義、封鎖網站可能造成對言論自由之侵害、採行政程序將使主管機關或電信業者必須對內容妥當性進行審查,以及「侵害人民權益且情節重大」之要件屬高度法律不確定概念易啟爭執等。

綜合上述顧問意見,多認為封鎖侵權網站宜採司法程序,即由權利人透過法院的保全程序或判決封鎖侵權網站。




會議紀錄


美國DMCA其實已有封鎖境外侵權網站的規定,但是權利人認為向法院申請禁制令緩不濟急,才會有後來SOPA及PIPA的推動(略)(°∀° )!!!!!!!

在我國三權分立的體制下,NCC或本局(智財局)均無法認定是否侵害著作權

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第2項所謂「依各該法律所定主管機關」應修正為「各主管機關」,因為不論著作權法的主管機關經濟部或電信法主管機關NCC都無法認定著作權侵權。
--法院說了算,所以你們要封甚麼?用甚麼依據封?侵權違法?不是說沒有權限判斷嗎?

封鎖侵權網站會涉及全國的ISP業者,包括政府機關及學術網路,這些ISP每天要接收法院的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的通知,ISP或法院要先查知某一特定之網域名稱(Domain Name)或IP位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才能進一步封鎖,實務上不可行,除非如中國大陸建立網路長城,但網路長城無法通過言論出版自由的檢驗,容易被濫用,且其成本恐非國家社會所能負擔。

封鎖侵權網站是權利人希望用最簡單的方式處理侵權問題不論就技術或法律層面,沒有什麼不可能的事情,問題在於要付出多大代價。

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規定如其立法本意並不處理著作權問題。

權利人團體希望封鎖FOXY軟體所傳輸的內容,會涉及到剛才葉總經理所說的網路封包的檢查,事實上NCC並無權力可以判斷封包的合法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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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aste.plurk.com/show/kudQtm4t1C99alXJsV1Q/
匿名律師對此事件的另一種聲音

http://disp.cc/b/163-5Mwx
PTT網友HermesKing提供淺顯易懂的表格,區分社維法v.s智財局新法的執行差距
節錄:
現在我們的政府告訴我們,小美的著作權被阿中侵犯了,所以大家的自由都要被限制!
小美侵權小美爽,但是我們的自由卻要被限制,這目的跟手段間,合理嗎?
http://thenextweb.com/asia/2013/05/28/taiwan-proposes-china-style-block-on-overseas-internet-services-that-infringe-copyright/
國外也已注意到台灣智財局此事件
Taiwan proposes China-style block on overseas Internet services that infringe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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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補充

上面內容基本除新聞增加,內容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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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學生的本業是念書,這也不該構成你關心討論社會議題的阻礙
你現在努力念書自掃門前雪,最後畢業出去了,你終究要面對過去你不關心了解的社會,而這個社會因為你沒有參與所以他會變成怎麼樣的世界?

你的沉默、冷淡、漠不關心,是政府擴權的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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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朋友一句:為甚麼你們要把智慧財產權和言論自由綁在一起?(關於這個法案)
A:
這讓我思考了一陣子,
為什麼我們會這麼擔心?為甚麼會這樣激動?尤其在網路各方討論一面倒的時候
這個問題,每個人心中的標準和立場都不一樣。
而我們現在,能這樣公開自由互相爭論,因為受保障的自由。
我深怕此法案通過,給政府以審查保護智財權的理由去和諧,過濾字眼,那我們連吵架都做不到了。

我不同意你的意見,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 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Evelyn Beatrice Hall


網友疑問:
我有一個疑問,為什麼他們如此認真又努力的衝這個法案,除了想回歸大陸這些人背後又有哪些目的? 轉移核四的注意力嗎? 替菲律賓又重新開放外勞這件事檔槍嗎? 法案通過想必要集會遊行申請社團還要看他們臉色....有種風雨欲來的感覺



A:
我覺得很大原因是,懶。
咳、網路發展快速,實際上有關單位一直都在努力推動修法來管理這一塊
網路犯罪和各種社群發展導致民眾聲音的力量之大,從人肉搜索,PTT黑特和政黑被封板到最新的便當文等諸如此類的事件,都在在顯示網路的影響力(當然這次事件也包括在內)
但今天,智財局提出的法案,
總歸一句我就是覺得他:相當懶惰。
用了非常治標不治本,自欺欺人的方式想要來管理網路上的盜版物。
對政府來說,直接封殺是最簡單直接的方法。
但這有解決智慧財產權被侵害的問題嗎?
而這個法案又給了單位擴權可以用審查智財權的理由去限制你所瀏覽的資訊,違背法律的比例原則。


網友疑問:
今天你們都說這個法案違憲又違反比例原則,那他怎麼可能會過?幹嘛這麼大張旗鼓的吵?
連個草案都還沒出來



A:
的確,今天我們都知道他違反了比例原則,照理不會通過。
都更條例,經大法官釋憲判定「違憲」,他都通過了,難保這個法案不會跟都更條例一樣。
而都更案,付出了多少社會成本和代價,有許多新聞和抗爭,大家可以自行判斷。


那麼,就算通過再提釋憲嗎?

這是非常花時間的
一、大法官不告不理
二、你知道提釋憲字是多累人的是嗎?
(我想許多人連釋憲字是甚麼都不知道?)
你可以用盡各種手段去救濟,但在這過程中,這個法案會造成多少傷害大過他所保護的智財權呢?
將錯誤扼殺在搖籃裡 或者 亡羊補牢(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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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行政程序之基本概念
國家為了實現行政目的,乃發展出相互連貫之法律要件,一般稱之為行政程序。在現代法治國家中之行政程序應具有以下之功能:
一、協助功能,即促使實體法實現及具體化之功能
二、保證實質決定正確及合理之功能
三、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之功能
四、履行公正程序之功能
五、法律保護及控制之功能 *原則:若個別法律已針對個別行政事務之特性制定有特別法時,則應排除本法之適用,如商標、專利及著作權之審查等。 行政程序之開始 當事人依法規提出申請時,不論其申請是否為有理由,應否接受或駁回,行政機關皆有受禮並進行程序之義務。請願法第3條:人民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 行政執行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補充原則:以強制手段干預人民權益,具有「最後手段」的性質








美國天才駭客自殺-新聞

年初時的新聞,不知道有多少人記得




自己在噗浪已發過相關噗,由於噗浪在搜尋引擎能見度不夠高,故再發一篇BLOG

http://www.plurk.com/p/inraic

為何我們如此激動?因為台灣人民不信任政府。(簡單背景探討

http://www.plurk.com/p/io0czz

第一次正式噗浪轉發訊息

http://www.plurk.com/p/iodjg0

會議紀錄節錄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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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yam.com/kning/article/63669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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