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 星期四

自經區排除《野保法》,台灣恐成走私天堂


自經區排除《野保法》,台灣恐成走私天堂


文/ 上下游記者林慧貞 on 2014 年 03 月 06 日 in 漁業養殖畜牧, 系列專題, 自由經濟示範區(自經區) · 0 篇留言 · 閱讀人次:瀏覽人次: 4,754





本文摘要: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委員會今召開聯席會議,審查爭議多時的「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動保團體擔憂,自經區草案第47條,排除《野生動物保育法》,只要經自經區內的主管機關同意,未來受管制的鸚鵡、犀牛角、食蛇龜都可以合法輸出入買賣,示範區恐成為野生動物貿易的「化外之地」。



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委員會今召開聯席會議,審查爭議多時的「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動保團體擔憂,自經區草案第47條,排除《野生動物保育法》,只要經自經區內的主管機關同意,未來受管制的鸚鵡、犀牛角、食蛇龜都可以合法輸出入買賣,示範區恐成為野生動物貿易的「化外之地」。

中山大學生物科學系教授顏聖紘則擔憂,目前核准進口的野生動物只有幾百種,卻進來幾千種,「有法管都這樣,自經區開放,走私可能雪上加霜。」

農委會澄清,審核標準以國際合法、農委會輔導的產業為主,例如觀賞魚,評估對生態有影響,或不能成為產業的,決不會放行,「保育團體說的鸚鵡、犀牛角,不會成為產業,不用擔心。」除自經區內主管機關審核,也會徵詢農委會相關機關意見,綜合評估。
自經區不適用野保法,民團:「保育主管機關被閹割了!」

行政院推動的自由經濟示範區,擬開放六港(基隆港、高雄港、台中港台北港、蘇澳港、安平港)、一空(桃園航空貨運園區)、一區(屏東農業生技園區),人流、物流、金流自由化等,連野生動物買賣也在「自由化」之列。今早十幾個民間團體齊聚立法院前抗議,高喊自經區毀農滅國,假扮總統馬英九,壓下貼著「自經區」文字的黑箱,象徵自經區將壓垮台灣環境、農業、動保、勞工、租稅、教育、醫療。

現行保育類野生動物動物輸出入規定,主要牽涉林務局管轄的《野保法》,以及國貿局負責的國際法規《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又稱《華盛頓公約》)。

《野保法》第24條規定,只有學術研究機構、大專院校、公私立動物園,才能輸出入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且限於教育、學術研究用途,相關產製品也必須經林務局審核才能輸出入。若是第一次輸入的生物,必須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核。

《華盛頓公約》(CITES)將瀕危動植物分成三個等級,等級最高的附錄一物種,只允許非商業用途,附錄二和三物種若要進口,則必須有輸出國和國貿局核發的許可文件。

但自經區草案第47條規定:「第一類示範事業因營運所需之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其輸入、輸出、飼養、繁殖、陳列、展示及買賣,由管理機關審查同意之;且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申請資格與利用之限制。」

然而草案對於「第一類示範事業」的定義卻非常模糊,僅表明「經許可於示範區實體從事產業活動的事業」。

「保育主管機關被閹割了!」長期關注動物福利的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表示,自經區僅由「管理機關」審核,不需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未來國際爭議的犀牛角、近年不斷被走私到中國作為中藥材的食蛇龜、保育類鯨豚、鸚鵡,全部不用經林務局審核,只要區內的主管機關同意就好, 根本是對野生動物保育的棄守。

動社質疑,第47條第1項的立法說明寫著:「協助觀賞魚及週邊產業」進駐示範區而簡化相關規定,但條文內容放寬到「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懷疑「觀賞魚及週邊產業」只是煙霧彈,真正目的是開放野生動物自由交易。






農委會:輸入物種要合法、可發展成產業

農委會國際處副處長蕭柊瓊表示,《野保法》的規範並沒有以物種區分,因此自經區才沒有直接將觀賞魚獨立出來,直接排除《野保法》第24條。台灣的觀賞魚養殖技術好,十分有潛力,但部分涉及保護物種,以往只有學術和動物園能輸入,為發展產業開放企業體申請。未來業者在自經區輸入國外觀賞魚,可和本國觀賞魚混合,由區內打包輸出,為農業加值。

她也澄清,輸入物種必須符合幾項要點,一是不違背國際法令,二是必須有發展成產業的潛力,自經區內的主管機關審核時會考量生態衝擊,目前以農委會輔導產業優先,例如觀賞魚,「進到示範區是要發展成產業,所以業者不會進奇怪的物種,而且必須合法,保育團體說的鸚鵡、犀牛角,不會成為產業,不用擔心。」

至於如何判斷產業潛力,蕭柊瓊說,農委會會邀集相關主管機關評估,例如觀賞魚會找林務局和漁業署,各部會可以表達自己意見。目前只有觀賞魚產業申請屏東農業生技園區,「理論上不會有動保團體擔憂的物種。」但評估時誰有最終決定權?她說,要由農委會綜合評估審核。
擔憂成走私專區,林務局堅持才納刑罰





蕭柊瓊表示,自經區對於野生動物的刑罰很重,物種一旦流到區外,業者可罰30萬到150萬,處有期徒刑6個月到5年,農委會也會定期稽查,遏止走私。

但不願具名的消息人士指出,行政院本認為自經區應鼓勵投資,只要設立行政罰就好,林務局認為此舉等於大開方便之門,自經區成「走私專區」,不斷堅持比照《野保法》,納入刑法罰則,才有今天這個版本。

林務局野生物保育科科長林國彰說,自經區並非完全「排除」《野保法》,而是「簡化」輸入程序,草案的罰則甚至比《野保法》還重,連非保育類的一般動物產製品都納入罰則;《華盛頓公約》是國與國的規範,自經區也不能免除,未來輸入《華盛頓公約》上的物種,仍要有許可文件。

但林國彰坦言,自經區簡化輸入程序「是一個掙扎」,經濟開發可能會影響保育類動物,也可能增加走私機會,因此必須落實相關罰則和規範,若主管機關是屏東農業生技園區管理處,則要有相關的人力。他婉轉地說,自經區是行政院計劃,林務局是行政院底下的機關,只能盡力在限制內做到最好。
走私難抓,台灣恐步香港後塵

關注外來種多年的中山大學生物科學系教授顏聖紘擔憂,罰則是一回事,但如何落實是另一回事,目前核准進口的野生動物只有幾百種,卻進來幾千種,「有法管都這樣,自經區開放,走私可能雪上加霜。」目前完全沒看到自經區細部的規劃,例如觀賞魚據點在屏東農業生技園區,但園區是否有足夠的人力、專業判斷,是一大問號,農委會聲稱綜合評估,但根據先前經驗,相關人員「可能連動物特性都不知道」,未來若流出區外,仍得由林務局收拾殘局。

他質疑,農委會說由各部會評估是否成為產業,但出了事誰要扛起責任?評估的費用誰要出?

他也擔憂,目前觀賞魚養殖集中在屏東,因為屏東用地下水,含水量、水溫適合生長,一般的水魚不會生蛋,若觀賞魚沒經過漁業署審核就輸入,「會是一場災難」,外來種問題更嚴重。

朱增宏批評,自經區本末倒置,政府可以開放特定產業自由化,但應該提出詳細的規劃說明,而非先排除《動保法》,再來評估產業需要,罰則根本無法遏止走私。

不願具名的鳥界人士也指出,貿易自由化的香港,早已成為外來種天堂,業者從深圳、廣州走私鳥類,經香港轉口賣到國外;台灣鳥類業者為規避《華盛頓公約》,經由東南亞或第三世界國家,取得合法證明,海關也無法辨識每項物種,一旦自經區開放,台灣恐步上香港後塵,成為轉口走私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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